大開戲聚場-場地租借辦法

Published on 12/16,2007

大開戲聚場-場地租借辦法

一、 場地說明:

大開戲聚場可使用空間有二間,一間為排練教室,另一間為小劇場。
  1. 排練教室
    使用面積約26坪,適合表演團體排練、研習活動等使用;具有舞蹈地板、壁鏡、舞蹈排練桿1組基本設備。
  2. 小劇場
    使用面積約41坪,適合表演團體排練、研習活動、小型演出等使用。
    設備:簡易燈杆懸吊系統、布幕、舞蹈地板;具簡易音響設備、燈光控制器、四顆Par燈(兩組立式燈架),本設備僅限於申請演出時使用。
    電力:110伏特
    觀眾席:約可容納80人。
  3. 附設有演出化妝室乙間,約8坪。

二、送件手續:(需於預定借用日期一個月前送件)

  1. 送件時間:每星期一至五,上午十時起至下午六時止。
  2. 送件地點:【大開劇團】 407台中市台中港路三段107號B1。
  3. 送件內容:租用申請表、演出企劃書(含場地使用及器材計劃說明)」及資格證明文件。
    團體申請者須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;
    個人申請者須檢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附件。
  4. 送件方式: 掛號郵寄、親自送件或以E-mail 寄送。 

三、審核與通知:

本團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,將於十天內通知審核結果,申請單位如未於前項期間內接獲審核結果通知,可在於申請案送出2個星期後向本團查詢。

四、場地使用保證金、簽約

  1. 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,以現金、或轉帳方式繳交場地使用 保證金並完成租用簽約手續(合約一式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為憑)。
  2. 保證金計算方式:借用三日以內(含)概為新臺幣參仟元整;三日以上,以每日新臺壹仟元整計,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壹萬元整(含)。簽約時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付場租金之50%,並於使用場地前七個工作天支付50%餘款。
  3. 租借場地以一個時段為單位,不足一個時段以一個時段計算。
  4. 本場地暨設備相關租金費用均由本團開立之簡易領據或收據(無法對外報稅)。
    (劇團為非營利民間團體,其所經營之收入均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)

五、場地使用時間及費用

費用類別
費用細項
時段
週一~週四
(小劇場)
週五~週六及例假日
(小劇場)
排練教室費用
說明
場租
表演團隊
早上9~12點
1100
1500
以小劇場所有收費方式的8折計費
場租費用包含場地使用日光燈、電風扇、冷氣(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計)
下午2~5點
1100
1500
晚上7~10點
1300
1500
非表演團隊
早上9~12點
1500
2000
下午2~5點
1500
2000
晚上7~10點
1800
2300
器材
平台式觀眾席
一次
3500
基本音響設備、四顆Par燈
音響設備
一個時段
500
燈光設備
一個時段
500
人員
(演出當中)
技術人員協助演出
一個時段(一人)
1000
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計
前台人員服務費
一場
2000
包含大門引導、服務台、
撕票及帶位人員
超時費用
場租超時收費
每一小時
1000
自22:00PM至09:00AM

*觀眾席說明:本戲聚場觀眾席之設計,為多組平台搭設而成之階梯式的觀眾席,約可坐70-80人,如需租借使用,將由本劇團工作人員搭設,並酌收租借費用;如不需使用此組平台式觀眾席,則可以免費使用本團現有的椅子(約有50張)作為觀眾席使用,但需由申請單位自行擺設及歸位。

六、本辦法經本團團務會議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,規則如有不週,將隨時修訂公佈實施;未明訂之細則以劇團當時之決定為決定。

 


相關檔案下載

大開戲聚場使用申請書

大開戲聚場-場地使用契約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