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開戲聚場-場地租借辦法
Published on 12/16,2007
大開戲聚場-場地租借辦法
一、 場地說明:
大開戲聚場可使用空間有二間,一間為排練教室,另一間為小劇場。
- 排練教室
使用面積約26坪,適合表演團體排練、研習活動等使用;具有舞蹈地板、壁鏡、舞蹈排練桿1組基本設備。- 小劇場
使用面積約41坪,適合表演團體排練、研習活動、小型演出等使用。
設備:簡易燈杆懸吊系統、布幕、舞蹈地板;具簡易音響設備、燈光控制器、四顆Par燈(兩組立式燈架),本設備僅限於申請演出時使用。
電力:110伏特
觀眾席:約可容納80人。- 附設有演出化妝室乙間,約8坪。
二、送件手續:(需於預定借用日期一個月前送件)
- 送件時間:每星期一至五,上午十時起至下午六時止。
- 送件地點:【大開劇團】 407台中市台中港路三段107號B1。
- 送件內容:租用申請表、演出企劃書(含場地使用及器材計劃說明)」及資格證明文件。
團體申請者須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;
個人申請者須檢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附件。- 送件方式: 掛號郵寄、親自送件或以E-mail 寄送。
三、審核與通知:
本團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,將於十天內通知審核結果,申請單位如未於前項期間內接獲審核結果通知,可在於申請案送出2個星期後向本團查詢。
四、場地使用保證金、簽約
- 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,以現金、或轉帳方式繳交場地使用 保證金並完成租用簽約手續(合約一式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為憑)。
- 保證金計算方式:借用三日以內(含)概為新臺幣參仟元整;三日以上,以每日新臺壹仟元整計,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壹萬元整(含)。簽約時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付場租金之50%,並於使用場地前七個工作天支付50%餘款。
- 租借場地以一個時段為單位,不足一個時段以一個時段計算。
- 本場地暨設備相關租金費用均由本團開立之簡易領據或收據(無法對外報稅)。
(劇團為非營利民間團體,其所經營之收入均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)
五、場地使用時間及費用
費用類別 費用細項 時段 週一~週四
(小劇場) 週五~週六及例假日
(小劇場) 排練教室費用 說明 場租 表演團隊 早上9~12點 1100 1500 以小劇場所有收費方式的8折計費 場租費用包含場地使用日光燈、電風扇、冷氣(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計) 下午2~5點 1100 1500 晚上7~10點 1300 1500 非表演團隊 早上9~12點 1500 2000 下午2~5點 1500 2000 晚上7~10點 1800 2300 器材 平台式觀眾席 一次 3500 基本音響設備、四顆Par燈 音響設備 一個時段 500 燈光設備 一個時段 500 人員 (演出當中)
技術人員協助演出 一個時段(一人) 1000 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計 前台人員服務費 一場 2000 包含大門引導、服務台、
撕票及帶位人員 超時費用 場租超時收費 每一小時 1000 自22:00PM至09:00AM
*觀眾席說明:本戲聚場觀眾席之設計,為多組平台搭設而成之階梯式的觀眾席,約可坐70-80人,如需租借使用,將由本劇團工作人員搭設,並酌收租借費用;如不需使用此組平台式觀眾席,則可以免費使用本團現有的椅子(約有50張)作為觀眾席使用,但需由申請單位自行擺設及歸位。
六、本辦法經本團團務會議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,規則如有不週,將隨時修訂公佈實施;未明訂之細則以劇團當時之決定為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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